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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魯閣:代本公司之重要子公司

鉅亨網新聞中心

第二條第11款

1.董事會決議日期:104/11/10

2.發行期間:發行存續期間為5年,自104 年11月11日起至109年11月10日止

3.認股權人資格條件:本公司董事長依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及認股辦法」第三條

規定,依職權訂定民國104年11月3日為第一次第二期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資格

基準日,並參酌員工之年資、職級、工作績效、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及特殊貢獻功

績等,核定實際得認股權人之員工名單及得認股之數量

4.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:本次發行3,829單位

5.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:普通股1,000股

6.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

規定須買回之股數:本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3,829,000股

7.認股條件(含認股價格、權利期間、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

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)之決定方式:

(一)認股價格:新台幣10元。

(二)權利期間:

1.本次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,員工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

,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使認股之權利。

亦即,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滿2年者,就其所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

證,均不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。

屆滿2年者,僅就其中之30%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,屆滿3年者,僅就其中之60%具

備行使認股之權利,屆滿4年者,得就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。

2.前述認股之時程及比例,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,董事會並得視每次發行之情形調

整之。

3.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,但因員工死亡而依法繼承者不在此限。

(三)認購股份之種類:本公司普通股股票。

(四)認股權人如有離職、發生繼承或違約等事由時,其認股權之行使依下列方式處

理之:

1.自願離職:員工就離職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,如未於前揭期間

內行使認股之權利,俟後即不得再行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。但對於未得行使

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,除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於本條第(二)項權利

行使之時程範圍內,另行核定其認股之權利者,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

利。

2.退 休: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,於退休後,仍得依本條第(二)項有關之時程行使

全部之認股權利。

3.死 亡:員工死亡時,其繼承人得就員工死亡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

權憑證,自員工死亡之日起1年內行使認股之權利;但對於員工死亡時未得行使

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,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。

4.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:

(1)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員工,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

中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,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。但對於未得行

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,除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於本條第(二)項

權利行使之時程範圍內,另行核定其認股之權利者,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

股之權利。

(2)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,其繼承人得就該員工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中得行使

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,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。但對於未得行使認股權

之認股權憑證,除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於本條第(二)項權利行使

之時程範圍內,另行核定其認股之權利者,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

之權利。

5.資 遣:被資遣之員工得就被資遣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憑證,但對

於被資遣時未得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,自資遣生效日起即不得據以對本公司

行使認股之權利,但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於本條第(二)項權利行

使之時程範圍內,另行核定其認股之權利及行使之時限者不在此限。

6.調 職花蓮縣貸款優惠:如員工自行申請調動至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(本公司之子公

司除外)時,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之方式處理。但如係應本公司之

要求而調動者,於不影響員工既有權益之原則下,得由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之

主管人員於本條第(二)項權利行使之時程範圍內,核定其認股之權利及行使之

時限。

7.員工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,即視為放棄並喪失對本

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。

8.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: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,本公司

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。

9.其 他:其他未盡事宜,另依本公司員工認股權契約書之約定辦理之。

8.履約方式:由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

9.認股價格之調想知道銀行推薦最有效率整:

(一)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,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(即辦理現金增資

、盈餘轉增資、資本公積轉增資、公司合併、公司分割、股票分割及辦理現

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),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(計算至新

台幣角為止,分以下四捨五入)。

調整後認股價格=調整前認股價格×{已發行股數+[(每股繳款金額×新股發行股數

÷調整前認股價格)÷(已發行股數+新股發行股數)]}

1.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,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

權利證書之股數。

2.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,則其繳納金額為零。

3.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,則不予調整。

4.公司合併或公司分割時,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法另訂之。

(二)認股權憑證發行後,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,應等幅調降認股價格。

八、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股股數之調整:

遇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致使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,每單位員工認股權

憑證可認購股數依下列公式調整之(計算單位至股為止,股以下四捨五入):

調整後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股股數=調整前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股

股數×(已發行股數+新股發行股數)/已發行股數

(一)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,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

股權利證書之股數。

(二)遇有調整後認股股數高於公司章程載明之可供認購股份之數額時,本公司應

即修正章程提高可供認購股份數額,方得調整認股股數二順位房貸流程

10.行使認股權之程序:

(一)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,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,依

規定填具認股請求書,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(或本公司)提出申請,送

達時即生認股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。

(二)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(或本公司)受理認股之請求後,應通知認股權人繳

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。

(三)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(或本公司)於收足股款後,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

公司股東名簿,於五個營業日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。

(四)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(櫃檯買賣中心)買賣時,認股權

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(上櫃)買賣。

(五)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二個日期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,向主管機

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。

1.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(以日期較晚者為主);惟當年度

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,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。

2.十二月二十八日。

(六)於本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、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,換發本公司

普通股股票。

11.認股後之權利義務: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,其權利義務與本公

司普通股股票相同

12.附有轉換、交換或認股者,其換股基準日:無

13.附有轉換、交換或認股者,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:無

14.其他重要約定事項:無

15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大魯閣-代本公司之重要子公司-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-101512545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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